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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871236号“童年时光”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14:58关于第14871236号“童年时光”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28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南京童年时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海江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871236号“童年时光”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3978号决定,于2022年03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3978号决定认为,根据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8年7月28日至2021年7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证据材料,复审商标在“豆奶(牛奶替代品);牛奶制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食用燕窝;食用鱼胶;蔬菜罐头;蔬菜汤料;蛋;食用油;果冻”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通过电商平台对外销售了复审商标商品,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商品照片;
2、京东平台、天猫平台的销售订单及交易快照;
3、在供销平台的销售订单;
4、小红薯平台的分享信息。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经核实,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构成有效的证据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被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答辩发表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在牛奶制品、豆奶(牛奶替代品)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质证证据:
5、相关网络词条解释;
6、相关行业规范及相关复函;
7、相关新闻报道;
8、相关营养成分表及订单截图、录屏及时间戳认证文件;
9、相关授权声明。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6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制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7月28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8年7月28日至2021年7月27日期间,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食用燕窝;食用鱼胶;蔬菜罐头;蔬菜汤料;蛋;食用油;果冻”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仅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牛初乳粉等相关商品上进行了使用,但在案证据中均未显示有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燕窝;食用鱼胶;蔬菜罐头;蔬菜汤料;蛋;食用油;果冻”商品。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食用燕窝;食用鱼胶;蔬菜罐头;蔬菜汤料;蛋;食用油;果冻”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食用燕窝;食用鱼胶;蔬菜罐头;蔬菜汤料;蛋;食用油;果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笑蕾
王志焕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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