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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96739号“申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14:33关于第62796739号“申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613号
申请人:杭州申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96739号“申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25461号“申弘 SHENH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在消毒设备、磁水器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另,引证商标一在龙头等商品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2166002号“申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龙头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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