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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95362号“停云白鲸 MOBY DIC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13:48关于第64295362号“停云白鲸 MOBY DIC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405号
申请人:宁夏停云酒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夏金磐石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95362号“停云白鲸 MOBY DI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495986号“MOBYDICKCOFFEE ROASTE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MOBY DICK”来源及含义、版权证书、在先注册商标信息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由未发酵的水果汁制成的软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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