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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93098号“新华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10:44关于第63493098号“新华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048号
申请人: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93098号“新华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38147号商标、第5238151号商标、第11489129号商标、第11493688号商标、第11493704号商标、第12120808号商标、第12120876号商标、第18005233号商标、第18005346号商标、第190927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共存。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同意书证据。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至十所有人虽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人以其名义申请注册申请商标,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文字构成相近,不具备共存条件,我局不予认可。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第233434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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