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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3778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10:31关于第6423778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324号
申请人:广州潮人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377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类国际注册第1349918号、第52624498号、第14类国际注册第1178460号、第1043736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诸引证商标已共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部分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首饰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贵金属制盒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贵金属制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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