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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86362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09:50关于第5386362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0999号重审第0000002092号
申请人:车井凤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00999号《关于第5386362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076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诉讼程序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引证商标权利人雷动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记录,用以证明引证商标权利人已于2018年9月11日注销。
对于因引证商标权利人已不存在而丧失商标应有功能的商标而言,其因无法在市场上流通,则相关公众通常不会将该商标与其他商标相混淆。本案中,虽然引证商标目前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但因其权利人雷动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9月11日注销,且在案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存在权利义务承受主体,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而言,通常情况下不会与本案的诉争商标产生混淆误认,故引证商标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第16272139号“雷 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且并无证据证明雷动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注销前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即目前引证商标已无权利主体。在此种情况下,引证商标已丧失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其不应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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