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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16509号“UNIDESIG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08:05关于第63416509号“UNIDESIG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293号
申请人: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16509号“UNIDESIG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13169号“UNIFINANCE”商标、第G1471117号“UNI POWERING DIAMOND TRADING”商标、第9824310号“中海寰宇城 UNIMALL”商标、第9835205号“中海环宇城 UNIMALL”商标、第21313999号“UNI”商标、第20606001号“UNI”商标、第13200716号“UNIGIRO”商标、第28659009号“UNIPOWER”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早在2015年就在第36类上申请注册了“UNIDESIGN”商标,申请人在先已注册的商标与部分引证商标已经共存注册,并未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五至八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消费者产生关联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金融管理、艺术品估价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五至八核定使用的保险信息、财务和贷款、艺术品估价、金融咨询、保险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案件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且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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