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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66715号“巴扎情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04:45关于第64266715号“巴扎情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458号
申请人:福建巴扎情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66715号“巴扎情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099405号“巴扎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商标含义、字形、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显著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在本行业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巴扎情缘”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巴扎情”,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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