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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75946号“S RED VALLEY AUTO TES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04:15关于第63975946号“S RED VALLEY AUTO
TES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500号
申请人:黑龙江红河谷汽车测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75946号“S RED VALLEY AUTO TE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07218号“S”商标、第47113385号“通通易联TONGTONGYIL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经设计的“S”与引证商标一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车辆性能检测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车辆性能检测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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