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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24850号“娄东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01:38关于第64324850号“娄东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389号
申请人:道源(苏州)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24850号“娄东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并无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的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商标含义,符合商标注册规定,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且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经查询中华英烈网,“娄东”确为我国烈士姓名,系河北省人,战士,于1947年在正定县牺牲。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娄东堂”,其中“娄东”为我国烈士姓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规定,烈士姓名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属于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活动物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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