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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59386号“岛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01:23关于第63859386号“岛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804号
申请人:海南易拓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59386号“岛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93147号“島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人已被注销。申请商标已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权利人企业信用信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手机APP页面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另,申请人所称引证商标权利人已被注销的情况不必然导致引证商标的商标权消灭,故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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