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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38106号“牛老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00:29关于第63538106号“牛老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181号
申请人:烟台牛老三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烟台智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38106号“牛老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75472号“牛老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1583号决定在“1.快餐馆;2.餐馆;3.备办宴席;4.饭店;5.餐厅;6.咖啡馆;7.流动饮食供应;8.茶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2.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分别使用在餐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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