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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6986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00:11关于第6416986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148号
申请人:江苏乾星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普立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698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166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3767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97469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4982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已无效,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有共存之情形。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进行美术作品版权登记,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三经商评字[2022]第0000208376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因此,引证商标二、三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构图元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寻找赞助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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