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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72090号“鮨百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57:36关于第64372090号“鮨百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907号
申请人:李宾宾
委托代理人:重庆晟轩智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72090号“鮨百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品牌,无明确具体含义,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产生误认。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给消费者和市场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采用的文字“鮨百分”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质量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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