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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47144号“80 年代老饭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56:21关于第63247144号“80 年代老饭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158号
申请人:杭州利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47144号“80 年代老饭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642893号“捌零年代湘菜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99224号“八零年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612541号“80年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3081523号“八十年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具备商标识别作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部分引证商标权利人已注销,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寄养等部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外卖餐馆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桌椅出租等复审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
引证商标三权利人注销与否不影响其作为在先权利障碍的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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