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45127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54:54关于第6445127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835号
申请人:台前县浩珂汽车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512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对申请商标享有在先著作权,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6192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经过商业性使用,申请商标已经取得显著可识别特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浇水软管用喷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个人用除臭装置”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该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3月15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