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140660号“翟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54:37关于第63140660号“翟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628号
申请人:于留洋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博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40660号“翟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有了知名度,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047号“翟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亦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醋、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米醋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翟集”,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包、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米醋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面包、茶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翟集”经查为村庄名称,位于河南省宝丰县李庄乡。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夏
解林江
孙志权
2023年03月08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