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0835552号“萬豐钻石飞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50:42关于第60835552号“萬豐钻石飞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203号
申请人: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35552号“萬豐钻石飞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文档管理;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则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13866号商标、第24008532号商标、第1927428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四、五)均不再是申请商标初步审定之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64243号商标、第207389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提起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待引证商标二、三撤销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荣誉证书和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经我局作出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了申请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文档管理;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商标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本案的审理范围是申请商标在“广告”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商标局在“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文档管理;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笑蕾
王志焕
2023年03月13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