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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27934号“中交”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49:12关于第5527934号“中交”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17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周永东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527934号“中交”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33477号决定,于2022年07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2018年10月13日至2021年10月12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曾将复审商标许可给台州理享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使用,在此期间,台州理享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将复审商标在运输等服务上进行了积极有效合法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浙江通用(电子)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苗健于2006年8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运输;商品包装;液化气站;海上运输;汽车运输;空中运输;车辆租赁;贮藏;递送(信件和商品);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服务上。经续展现在有效期内。2019年6月27日经核准复审商标由苗健转让至周永东(即申请人)名下。
2021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运输”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2022年5月18日我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运输”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根据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1,我局对台州理享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确认。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台州理享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向他人开具的浙江通用(电子)发票,所涉交易发生在指定期间内,所提供的服务为“中交”*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汽车租赁服务。“*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汽车租赁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车辆租赁”服务为种属关系,因此复审商标在“车辆租赁”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车辆租赁”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白媛
凃嘉雯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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