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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82989号“ML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48:24关于第63782989号“ML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899号
申请人: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赋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82989号“ML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与使用已经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63129号商标、第23156661号商标、第15593491号商标、第15593542号商标、第6308033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含义上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概况;申请人及“MLS”系列商标所获荣誉;申请人及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电子件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MLS”,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外文“MLS”、引证商标三、四显著识别外文“MMLS”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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