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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81993号“铁如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46:15关于第63881993号“铁如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135号
申请人:温文溪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81993号“铁如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7346442号“真铁如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决定在广告等服务上不予注册,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准予注册,现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信息代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信息代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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