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16572560号“南国书香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45:43关于第16572560号“南国书香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31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优象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尹致雅
申请人因第16572560号“南国书香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5163号决定,于2022年03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2018年8月4日至2022年8月3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授权关联企业广州猛犸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飞象科技有限公司一直宣传使用复审商标,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含于复审证据)
1.申请人及关联企业信用信息、商标授权书;
2.媒体服务协议、收款凭证、发票、网络截图;
3.宣传图片、照片、网络宣传截图、央视合作合同、播出证明;
4.销售页面、订单截图;
5.荣誉证明。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广州美娃玩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5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代理、进出口代理、计算机录入服务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后于2017年6月6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广州优象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即申请人。2021年8月4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5类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证据1仅能证明商标使用人的合法身份;证据2的媒体服务协议虽包含广告服务,但无其他客观佐证证明申请人确已向他人提供了广告服务;证据3、5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及核定服务,或为自制电子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4未显示核定服务。故,申请人上述证据未形成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10类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