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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495518号“REE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45:06关于第58495518号“REEB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579号
申请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495518号“REE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776391号“REB 红动天下红一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力波 REEB”系列商标在申请人收购前已投入了长期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对已受让“力波 REEB”系列商标的延续性注册,其注册和使用能够继承并延续“力波 REEB”品牌的商誉,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申请商标并未对商品的特点进行描述,且基于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啤酒”相关外商品的固有认知,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旗下品牌所获荣誉证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宣传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7067件商标,涉及第5、6、20、32、35等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商品和服务跨度大。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制作碳酸水用配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制作碳酸水用配料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植物饮料;能量饮料;矿泉水(饮料);苏打水;茶味非酒精饮料;豆类饮料;软饮料;运动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相关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加之,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并非申请商标在“无酒精果汁饮料;植物饮料;能量饮料;制作碳酸水用配料;矿泉水(饮料);苏打水;茶味非酒精饮料;豆类饮料;软饮料;运动饮料”商品上的使用情况,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实际的使用意图。综上,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资料中包含了复审商标在啤酒商品上的使用情况,故申请商标在啤酒商品上属于正常的经营及使用,不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案件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且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陈辉
李艳燕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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