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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869958号“伊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36:47关于第60869958号“伊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133号
申请人:伊美斯化妆品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69958号“伊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对第54419378号“伊索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异议申请书、受理通知书、不予注册决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院;美容服务”服务在异议程序中被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按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园艺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张晓萌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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