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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816533号“Joyleisu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35:03关于第60816533号“Joyleisu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278号
申请人:中山市贝家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16533号“Joyleis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980783号“JOY LEIS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Joyleisure”与引证商标“JOY LEISURE”文字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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