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34061158号“Suma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32:00关于第34061158号“Suma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593号
申请人:彪马欧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羊永富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6日对第34061158号“Sum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6554号“PUMA”商标、第25、28类国际注册第582886号“PUMA及图”商标、第76557号“PUMA”商标、第569014号“PUM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PUMA”商标经使用已享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认定第619182号“彪马”商标及引证商标一、二为第25类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上述商标的复制、摹仿。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1、申请人“PUMA”系列商标注册情况;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3、申请人及其合作伙伴主体资料证明文件、许可合同备案资料;4、申请人专卖店信息;5、经销协议、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销售清单、海关报关单、运单、提货单;6、媒体关于申请人报道;7、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8、申请人广告宣传资料、广告费用支出、发票;9、申请人受保护记录、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2月14日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锻炼身体器械;运动用球;体育活动器械;合成材料制圣诞树;钓鱼用具;棋”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29年10月27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申请注册日、核准注册日或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28类“运动衣;服装;玩具;娱乐品;球;滑雪及滑雪的固定装置;圣诞树用装饰品;哑铃;钓鱼及网球运动用品”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关于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主张、在案证据以及查明的案情等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规定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Suma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至四“PUMA”、“PUMA及图”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第25类)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如上所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所主张的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PUMA”商标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整体上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另外,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的该项主张因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我局在本案中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张文
刘辰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