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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836628号“ATOMIC ARC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29:50关于第60836628号“ATOMIC ARCAD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188号
申请人:海滨之巫师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36628号“ATOMIC ARCA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申请删减申请商标在“安排并举办计算机游戏竞赛;组织电子竞技游戏比赛”服务商的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081163号“ATOMIC 101 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G1507302号“ATOMIC SKI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839288号“ATOMIC ROB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人像绘画服务;脸部彩绘;艺术展览;画展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艺术展览服务”服务上的注册已初步审定。2.引证商标三在“演出”服务上的注册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尚未生效,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脸部彩绘等服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徐晓茹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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