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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86753号“赖小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25:59关于第63486753号“赖小鹰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910号
申请人:贵州赖永初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华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86753号“赖小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59384143号“小鹰”商标、第9004689号“赖及图”商标、第1768760号“赖”商标、第1768762号“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赖小鹰”创意由来、宣传材料、物料照片等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四,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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