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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045518号“安幕汇ANMUHU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24:10关于第39045518号“安幕汇ANMUHU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689号
申请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任中林
委托代理人:山东围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09日对第39045518号“安幕汇ANMUHU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294793号“安慕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310183号“安慕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414403号“安慕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经长期宣传、推广和使用,申请人“安慕希”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请求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在牛奶、牛奶制品、酸奶商品上驰名的事实状态予以确认,并给予积极保护。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的“安慕希”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将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3、被申请人非出于真实使用目的大规模囤积商标且大量抄袭、摹仿他人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争议商标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且易产生不良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伊利集团大事记及相关使用证据;2、“安慕希”商标注册信息;3、产品质量检测报告;4、专项审计报告;5、销售合同、发票;6、纳税证明;7、广告宣传合同、广告费用发票、广告发布定位单、广告播放监测报告;8、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出具的证明;9、获奖证明;10、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11、维权记录;12、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信息、名下商标注册信息及相关品牌介绍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呼叫读音、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安慕希”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申请人没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已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联系,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并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制品、果冻等商品上,于2020年3月21日获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酸奶、牛奶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上述三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1、争议商标由中文“安幕汇”及相应拼音“ANMUHUI”构成,其显著识别中文文字“安幕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安慕希”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果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酸奶、果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申请人的评审请求已得到支持。因此,我局无需再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3、《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徐杭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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