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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144512号“SIGLOOK 21”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22:37关于第46144512号“SIGLOOK 21”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742号
申请人:申屠瑞斌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马云增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红微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8日对第46144512号“SIGLOOK 21”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4144165号“SIGLO”商标、第12930048号“SIGLO及图”商标、第44077515号“SIGL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经营地址同处相同地域,二者售卖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引证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明显知晓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存在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和仿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将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三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在先案例;3、广告费发票;4、授权书;5、产品订购单及物流托运单;6、被申请人相关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较高显著性和独创性,无任何抄袭模仿之意。被申请人早已申请注册“SIGLOOK”商标。争议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亦不具有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并未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1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洁肤乳液;化妆品;染发剂;香精油;口香水;洗洁精;抛光乳膏;砂布;空气芳香剂;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香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和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类研磨膏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义乌市申瑞化妆品商行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义乌市申瑞化妆品商行许可申请人使用引证商标三,故申请人作为引证商标三的利害关系人具备引据上述引证商标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资格,我局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SIGLOOK 21”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包含的字母组合“SIGLO”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洁肤乳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化妆品、香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的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三、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白媛
凃嘉雯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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