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370291号“开元数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19:57关于第64370291号“开元数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818号
申请人:陕西阳光天晟文化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70291号“开元数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数字化建设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在经营活动中持续使用,已经和申请人产生较强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62511号“开元模块”商标、第46633955号“开元商务信息网”商标、第63177713号“开元云 实验室 KAIYUANYUNSHIYANSH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简介;计算机相关证书;合作协议;媒体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电广播;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提供在线论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无线电广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开元数藏”,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3月15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