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5622623号“古然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17:36关于第65622623号“古然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637号
申请人:梁艳红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22623号“古然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06170号、第64439147号“古然”商标、第21606232号“古然原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标识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初审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古然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古然”、“古然原液”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3月15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