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112600号“四囍月子SIXIYUEZ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17:12关于第64112600号“四囍月子SIXIYUEZ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585号
申请人:宁南县四喜月子家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12600号“四囍月子SIXIYUEZ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303710号“四喜喜茶铺”商标、第10398452号“发际红FAJIHONG及图”商标、第41536677号“金四囍”商标、第54896819号“四喜面点”商标、第26319248号“四喜蟹府”商标、第55624418号“四喜”商标、第12496361号“金四喜jinsixi”商标、第16558046号“四喜”商标、第11818477号“大四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已被注销,上述引证商标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通过推广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际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已于2021年5月8日注销,经查询,并无相关引证商标变更、转让信息。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被注销,且无证据显示该引证商标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故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二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会与申请商标造成混淆误认,故我局不再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制肉、肉罐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九核定使用的水果罐头、猪肉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3月13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