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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56328号“锂小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11:39关于第65256328号“锂小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637号
申请人:深圳凌奈智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56328号“锂小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经过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我局认为,“锂”是一种金属元素,常用于原子反应堆、制轻合金及电池等。申请商标含有“锂”,指定使用在电池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申请人关于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赵玉红
李焱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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