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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99246号“木好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09:12关于第64199246号“木好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397号
申请人:福州木好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名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99246号“木好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特定的中文含义和明显的可区分性和显著特征。同时由于申请人在国内具有非常高的认知度与美誉度,使得申请商标具备强显著性的同时,亦天然地获得高知名度,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工程项目图片、部门门店图片、版权登记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木好居”,指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非金属箱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所指定商品的品质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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