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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1045号“時濟堂”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07:48关于第6601045号“時濟堂”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72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党元春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徐满军
申请人因第6601045号“時濟堂”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0948号决定,于2022年07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党元春提供的淘宝店铺信息、淘宝销售后台等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18年10月30日至2021年10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人用药”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第6601045号第5类“時濟堂”注册商标,故撤销该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因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以及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申请人连续三年不使用复审商标具有正当理由。被申请人抄袭、摹仿申请人“时济堂”商标,其恶意注册的“时济堂”商标应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具有恶意。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印有“時濟堂 武汉时济堂医药有限公司”的牌匾;
2、中医诊所牌匾照片;
3、复审商标注册证及续展注册证明;
4、产品介绍图片;
5、产品照片;
6、宣传单页;
7、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1】46号文件;
8、有关“时济堂”的介绍;
9、时济堂项目介绍;
10、“时济堂”商标注册信息;
11、“时济堂”家族成员党元林、党元春等获奖证书;
12、中医诊所牌匾照片;
13、“时济堂”传承保存下来的医书;
14、武汉时济堂医药有限公司、开封时济堂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15、淘宝店铺销售订单网页截图、淘宝网店铺经营证明;
16、“时济堂”产品清单及图例;
17、宣传册及宣传单页。
上述证据1—7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证据8—17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所有人为申请人,该商标于2008年03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04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跨越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人用药”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证据1、3、10、14中,印有“時濟堂 武汉时济堂医药有限公司”的牌匾、商标注册信息及续展注册证明、营业执照本身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4、5、6、12、16、17中,中医诊所牌匾照片、产品介绍图片、产品照片、宣传册、宣传单页、产品清单及图例系自制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认。证据8、9、11、13中,有关“时济堂”的介绍、项目介绍、家族成员党元春等获奖证书、医书并未涉及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15中,淘宝网店铺经营证明仅可证明开封时济堂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在淘宝网开设了名为“中国时济堂”的店铺;淘宝店铺销售订单网页截图未经公证,我局登陆淘宝网“中国时济堂”店铺,并无上述销售订单截图中所显示的产品页面,故该证据真实性我局不予认可。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人用药”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二、申请人连续三年不使用复审商标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本案中,首先,申请人主张新冠疫情属不可抗力,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1】46号文件属于政府政策性限制,致使申请人中医诊所关门停业,不能接诊病人,产品销售停滞,无法使用复审商标。对此,我局认为,新冠疫情始于2019年12月,并非贯穿于整个三年指定期间。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1】46号文件形成于2021年5月,要求诊所不得常规诊治具有发热、干咳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患者,并未限制接诊新冠肺炎相关症状以外的患者,在疫情于部分地区暴发时,防控能力弱的诊所暂停向社会开放,并未要求诊所一直关闭,疫情好转或不严重时,在做好疫情防控措施的情况下是可以诊治新冠肺炎相关症状以外的患者的。另外,商标使用存在多种方式,并非仅限于在实体中医诊所销售标有复审商标的商品。
其次,申请人主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对中医、中药的销售等是有政策性限制的,但未明确是何政策。
再次,申请人主张除“不可抗力”及“政府政策性限制”外,亦有“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但未明确是何其他正当事由。
综上,申请人上述主张不能成为其不使用复审商标的正当理由。
另,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抄袭、摹仿申请人“时济堂”商标,其恶意注册的“时济堂”商标应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该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申请人还主张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具有恶意。对此,我局认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依法向我局申请撤销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并无主体或动机的限制。故,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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