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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65488号“WAUGH'S SINCE 1979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05:42关于第62465488号“WAUGH'S SINCE 1979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011号
申请人:广州三哥餐饮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妙点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65488号“WAUGH'S SINCE 1979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18678号图形商标、第28700354号“双枪及图”商标、第5910250号“CHATELAIN LAFLEUR及图”商标、第177867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而来,且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信息、检验报告、使用推广材料、相关发票、参展材料、网络店铺截图、部分引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所列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和提交的证据非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淀粉;调味品;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蜂蜜;料酒;谷粉制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汤茜
孟伊娜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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