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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92046号“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00:52关于第63792046号“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284号
申请人:浙江卡尔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百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92046号“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70912号、第9779689号、第3757792号、第9类国际注册第788324号、第9类国际注册第1364963号、第35118229号、第6166427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书、照片、发票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显著识别字母相同,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中央处理器(CPU)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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