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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241062号“德国宝 GERMAN POO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3:58:12关于第59241062号“德国宝 GERMAN POO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461号
申请人:德国宝(德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迪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41062号“德国宝 GERMAN POO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在德国的同名同类别注册商标、在中国在先同类已注册商标信息资料。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31258号“GERMANY”商标、第4278841号“GEM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撤销注册,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提交了申请商标标识已在德国获准注册的证据,应视为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获得德国政府的同意,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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