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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59251号“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3:57:29关于第64659251号“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326号
申请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紫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59251号“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59674号“铁 铁子帮 TIE FOOTBALL CLUB 1985”商标、第18035106号“铁 FOOTBALL CLUB 1985”商标、第63638363号“铁”商标、第60073280号“IRON VIZ”商标、第62647157号“铁SIR”商标、第62675354号“IRON VIZ”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六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非类似服务上,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出版、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教育、培训、组织文化活动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二者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六的有效性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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