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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343199号“立懂百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3:55:58关于第60343199号“立懂百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270号
申请人: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43199号“立懂百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076845号、第59666226号、第60133286号、第60146187号、第60147593号、第6014759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的使用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书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至六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机用壳;便携式多媒体播放器;联机手环(测量仪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李淑维
2023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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