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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68623号“开元数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3:54:29关于第64368623号“开元数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831号
申请人:陕西阳光天晟文化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68623号“开元数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职业介绍;为他人预订电信服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第3361219号“开元”商标、第12106764号“开元”商标、第12301200号“开元咨询 KARON COST CONSULTANT及图”商标、第19687368号“开元国际汽车城 KYIAC及图”商标、第27895177号“开元”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五至八)不对申请商标构成权利阻碍。申请商标在数字化建设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在经营活动中持续使用,已经和申请人产生较强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37503号“开元商城”商标、第4837504号“开元百货”商标、第11546975号“开元”商标、第58980422号“开元商城”商标、第58992802号“开元”商标、第58999182号“开元百货”(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四、九、十、十一)在整体指向等方面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第63071674号 “开元医药 FarmaSino及图”商标、第63081237号“开元医药”商标、第64081659号“开元茶业”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十四)已经被驳回。引证商标九至十一已进入驳回复审程序,请求待相关引证商标裁定后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简介;计算机相关证书;合作协议;媒体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放弃“职业介绍;为他人预订电信服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已生效。
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十四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十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十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九、十一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鉴于其最终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视为在先申请商标,予以评述。
经复审认为,由于申请人放弃部分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市场分析”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室外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进出口的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九使用的“商业专业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拍卖”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一使用的“广告空间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开元数藏”,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八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八至十一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八至十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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