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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513999号“天攻智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3:49:04关于第60513999号“天攻智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905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13999号“天攻智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46855411号“天攻智投”商标、第42363898号“天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联关系证明、共存声明、类似情况商标案例、官网信息、荣誉证明、媒体报道、申请人商标信息等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相近,完全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二,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引证商标一权利人虽出具了《商标共存同意书》,但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十分接近,商标共存文件仍无法避免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我局对上述文件不予认可。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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