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3939428号“华医大健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3:48:07关于第53939428号“华医大健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22278号重审第0000001406号
申请人:江苏华医大健康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22278号《关于第53939428号“华医大健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814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要求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原告在庭审中只保留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4401群组第二部分“疗养院;老年护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放弃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申请,故诉争商标在上述指定使用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第14217489号“华医”商标)、引证商标三(第7689252号“华医馆”商标)不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诉争商标“疗养院;老年护理”上的服务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在商标驳回复审阶段,引证商标三的部分撤销决定尚未作出,且原告亦未明确放弃其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被告依据当时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出的被诉决定并无不当,但鉴于引证商标三的撤销决定及原告放弃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的主张足以影响案件结论,本院对被诉决定予以撤销。
我局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第52370663号“华医公社”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经撤销复审决定撤销在“疗养院;公共卫生浴”服务上的注册,现核定使用的服务为“医疗诊所;按摩(医疗);医院;保健;理疗;护理(医务);医药咨询;按摩”。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现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只保留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疗养院;老年护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申请,故在其余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疗养院;老年护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现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疗养院;老年护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疗养院;老年护理”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