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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68569号“蜻蜓分类 Dragonfly Sort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3:44:00关于第63568569号“蜻蜓分类 Dragonfly
Sort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804号
申请人:蜻蜓分类快递物流(无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68569号“蜻蜓分类 Dragonfly Sor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85910号“蜻蜓农服 DRAGONFLY AGR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837272号“金蜻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837263号“银蜻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3448866号“蜻蜓快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蜻蜓分类 Dragonfly Sorting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一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搬运;废物的运输和贮藏;物流运输”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仓库贮存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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