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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973601号“咪兔”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3:43:37关于第6973601号“咪兔”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55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天月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973601号“咪兔”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7210号决定,于2022年4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查询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证据1为原件,其余证据均为复印件):1、天猫销售页面公证书原件;2、百度百科截图;3、销售发票;4、销售合同及发票;5、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6、产品检测报告;7、被申请人签订的年度经销合同书;8、展会图片、产品包装图片、产品图片、产品标签图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复印件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向我局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公证书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显示商品并非复审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百度百科截图不具有客观性和公信力;销售发票为复印件,显示的商品并非复审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形成时间不在本案指定期间内,未显示复审商标;产品检测报告显示商品并非复审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经销合同书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证据8中图片均为自制证据,未体现证据形成时间。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其原申请人岑锐洪于2008年9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0年9月14日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玩具娃娃、长毛绒玩具、智能玩具商品,经续展,其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9月13日止。2017年3月6日该商标获准转让予本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2018年9月8日至2021年9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2019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经评审,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经公证的天猫销售页面截图,显示了“咪兔”商标,所涉商品包括毛绒玩具等商品,其形成时间包含于本案指定期间内。证据4中销售合同与销售发票相互对应,合同或发票中显示了“咪兔”商标,所涉商品包括公仔玩具等商品,其形成时间包含于本案指定期间内。上述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毛绒玩具、公仔玩具等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娃娃、长毛绒玩具、智能玩具商品与毛绒玩具、公仔玩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另,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或者为自制证据,或者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我局对其不予采信。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玩具娃娃、长毛绒玩具、智能玩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李钊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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