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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444834号“南山凯锐NAN SHAN KAI RUI NSKR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3:36:03关于第18444834号“南山凯锐NAN SHAN KAI RUI
NSKR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811号
申请人:四川南山射钉紧固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廷国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4日对第18444834号“南山凯锐NAN SHAN KAI RUI NSKR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南山”品牌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极高影响力。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60374号“南山NAN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1950号“南山NAN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471291号“南山NAN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49050号“南山NANSHAN及图”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的“南山”商标,即引证商标四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的恶意复制、摹仿,极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四、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对“南山”享有的在先商号权。五、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明显具有不正当攫取他人商誉的主观意图,该类注册行为不仅会误导公众,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五、被申请人为恶意囤积商标和恶意商标抢注人,其注册商标并非出于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六、申请人“南山”品牌通过申请人的持续使用与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定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南山”商标高度近似,双方标识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申请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的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七、被申请人非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会造成市场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使申请人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消费者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八、被申请人以个体工商户名义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了伪造的营业执照,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申请人恳请调取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期间所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被申请人主动提供申请争议商标时的营业执照。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版形式):1、申请人所获荣誉;2、“南山”产品的经销协议、发票、产品照片、展会照片等销售情况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刊登于2017年1月7日第1534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7类“锯台(机器部件);铸模机;切割机;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非手动的手持工具;电动螺丝刀;气动打钉枪;阀(机器零件);电焊接设备;金属加工机械”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即已在第6类射钉商品上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即已在第13类射钉弹等商品上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被申请人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时向我局提交了个人经营形式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工商注册号为440682600388157,名称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坤天紧固件经营部。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的同时又晚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相关实体条款进行审理。经评议,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阀(机器零件)、点焊接设备、金属加工机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射钉商品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射钉弹商品不在同一商品类似群组,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一般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对引证商标四给予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保护,其应就本案具体情况,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据。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的合理期限内,申请人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商标已在中国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达到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的程度,具有其所应有的广泛影响力和知名度。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在先商号权保护的前提要件之一是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尚达不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四,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已经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锯台(机器部件)等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五,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伪造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使用了欺骗手段使得争议商标获准注册,但并未就该项理由提交相应证据。我局经查询核实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发照机关为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申请人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且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该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当事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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