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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4890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3:33:16关于第6414890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491号
申请人:宁波茄子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489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43641号“瑞文 OEWEN及图”商标、第18209608号“图治迪赛及图”商标、第29185072号“OPE 体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已注销。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已于2020年4月21日注销,经查询,并无相关引证商标变更、转让信息。引证商标三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被注销,且无证据显示该引证商标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故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会与申请商标造成混淆误认,故我局不再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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