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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080397号“摩登琼斯 MODORGIO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3:32:44关于第43080397号“摩登琼斯 MODORGIO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318号
申请人:广州潮昂品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姜佳佳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6日对第43080397号“摩登琼斯 MODORGIO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389795号“摩登琼斯 MODORGI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被申请人恶意抄袭、抢注申请人在先商标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主观恶意,其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形式):
1、申请人商标列表;
2、在先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6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0类服装定制、在纺织品上印刷图案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根据查明事实2可知,引证商标已不构成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是对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进行保护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主张争议商标损害其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故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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