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31554178号“朝天骄鸿鹤”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3:32:24关于第31554178号“朝天骄鸿鹤”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705号
申请人:向朝勇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邓群英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8日对第31554178号“朝天骄鸿鹤”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朝天骄”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餐饮品牌,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以前,申请人的“朝天骄”商标就经过申请人长期以来的使用与宣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摹仿复制;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税务登记证;2、申请人商标注册证;3、申请人荣誉证书;4、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情况;5、相关案件决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06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03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35类“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员招收;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开发票”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0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将依照2013年《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全面反映其“朝天骄”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的持续使用、销售情况及销售区域、经济指标、地域范围、行业排名等情况。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朝天骄”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日前已达到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且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申请人赖以知名的餐饮服务差异较大,因此,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损害。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禁止性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李濛萌
李海临
2023年02月22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59785883号“SOCO INNOVA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3223594号“元富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896241号“YOYOVI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614371号“NORE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6275216号“上上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7269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国际注册第1624059号“RESPI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7623号“SHAK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733317号“依诺 Y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36386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